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902执2362号之一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81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3000元,并承担本院执行费31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涂必明
书记员 田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