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民初1349号
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偲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阳县人民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29元,由原告沈阳金业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