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86号
原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7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联系电话:199XX****XX
被告: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系宁夏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笙某,(原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2,宁夏银川市人。联系电话:135XX****XX。
原告**与被告笙某、宝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开庭后,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