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3555号 原告: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与长丰大道交汇处蒸湘雅郡24号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35285169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衡阳县。 原告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衡阳市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