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与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079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二期A区16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RF7HG5F。
经营者:***,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绿地赢海B座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2622H(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与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阳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