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350号
申请人:合肥睿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20幢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58100(1-1)。
法定代表人:魏波。
被申请人:***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99号紫阳大厦1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C0MQ3X。
负责人:王学飞。
被申请人:***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绿地瀛海B座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2622H。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人合肥睿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睿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驰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