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2209号
原告韦建国。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绿地赢海B座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262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绿地赢海B座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12220M。
负责人**。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宏普捷座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定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建国与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卓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韦方舟提供担保的位于瑶海区胜利路以西临泉路以南新城花园1幢101室(房地权证:***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任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