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9100号
原告: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0301275-X)。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07。
法定代表人: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农,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224334405J)。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大正恒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金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