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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350号
原告:**,男,201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法定代理人:程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母亲)
委托诉代理人:王德排,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濮阳县人。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车建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钦,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90号。
关于原告**诉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晓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