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8民初11012号
原告:***,男,1959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翠翠,女,1989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之女。
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1935M。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法人。
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盛庄村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82WPT6X。
负责人:李尧远,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辉,男,198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0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翠翠、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03月29日,原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被告的环卫工人用竹竿将左眼扎伤,当时环卫工人正在路边的河边正常作业,但是没有注意到路过此处的原告,被告的环卫工人在工作期间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眼角膜裂伤伴异物;2、左眼创伤性前房积血等。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出院。经调解无效,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辩称,不该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费用清单不全,只有总票据,没有每日清单。原告在2021年04月03日到04月10日没有在用药,原告是否存在挂床现象,需要原告提供花费明细。文留门诊的800元没有票据。任盼秀在那捞河道垃圾,当时施工时穿着统一黄色马甲,没有放警示标志。原告方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我们工人工作时不往后看,但行人应该注意通行安全。
经审理查明,2021年03月29日,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环卫工人在路边河道边作业,原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环卫工人用竹竿扎伤左眼,随即原告被送往濮阳县文留镇卫生院,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结膜裂伤、左眼角膜损伤,住院2天,花费761.92元,后于2021年03月31日转至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共花费3699.04元。2021年07月06日,原告在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花费785.1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将原告***眼部扎伤,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系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河道打捞垃圾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已尽到正常通行的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本院确认故原告***损失的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4460.96元;2、误工费1548元(129元X12天);3、护理费1540.56元(128.38元X1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X12天);5、营养费240元(20元X12天);6、交通费240元(20元X12天);7、复查费785.12元,以上共计9414.64元,由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查费合计9414.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