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46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1935M,住所地常州市河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长林。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651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1099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 磊
书 记 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