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02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赖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汤永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苏1324民初6896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账户(32×××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支行账户(32×××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分理处账户(51×××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分理处账户(26×××88);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8×××05);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联支行账户(88×××07)。后(2018)苏1324民初6896号一案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我院于2020年6月23日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20)苏1324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其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账户(28×××17)作为反担保财产,冻结标的为505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账户(28×××17),冻结标的为505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账户(32×××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支行账户(32×××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分理处账户(51×××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分理处账户(26×××88);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8×××05);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联支行账户(88×××07)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胡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颇
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颜文倩
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