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915某某与某某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91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来,**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金卞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106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106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爱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