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74号之二
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37X5。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POHYEOWKIMLAWRENC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4314980XJ。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020元,合计6559元,由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