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3052号
原告:***,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4号。
法定代表人:许晨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0000元(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在灌云县××镇××村×组路段扫路时,马春瑞驾驶苏GF××××号小型轿车沿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分别与左前方同向李瑞驾驶的苏GF××××号小型轿车相撞,右前方原告相撞,将原告撞伤,经灌云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多次手术。出院后,原告起诉交通事故肇事人并获得了相关交通事故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拖延处理原告的工伤问题,后原告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并撤诉,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撤诉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认为构成工伤,应经工伤认定程序,在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仲裁裁决,原告即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仲裁前置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明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妍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