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381号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勰,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0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