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734号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立民,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6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76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