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2681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杨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小镇)东20栋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G5GY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0.5元,由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章胤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