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1433号
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358号荣兴欧洲新城38栋一层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98865589K。
法定代表人:陈小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烈,系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华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广兴镇猫儿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0N06。
法定代表人:曹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奇英,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太,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华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四川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宇琳
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