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木垒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南街。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45454.58元,执行费658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