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木垒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南街。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45454.58元,执行费658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