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海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保2048号
申请人:库尔勒市海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市海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01财保19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市海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下财产: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请求依法冻结债权;3.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三项财产共计872,4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
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共计872,453.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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