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7746号
原告:江苏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13822
法定代表人:刘海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田一社会信用代码×××89T
法定代表人:许玉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江苏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以技术合同纠纷立案受理。
经审查,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故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长磊
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