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王府**楼**。
法定代表人:韦强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iv>
上诉人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地均在郑州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产生分歧,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为周口。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为有效约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