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02民初4621号
原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00000002836。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144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电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思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科信电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项目费用13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7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科信电缆公司与被告金思维公司于2014年6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2014年12月份,在项目推进中金思维公司未经我方允许擅自撤离项目人员,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该项目至今仍处于停滞状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且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已经安装的部分软件无法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金思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1、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申请人已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豫16民初70号。现该案科信电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豫1602民终485号,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本案。2、即使贵院认为与前一诉讼系两个不同的诉,那么本案也应当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纠纷,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金思维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