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黄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苹,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娟,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莫刚。

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对被申请人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地支行账户31×××13内存款以1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后,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地支行账户31×××13内存款以15000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