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

***与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898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叶园园,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