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42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园园。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82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