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0层1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557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79215.23元,申请执行费1080元,执行到位1876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该房屋设置抵押,不便处置;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