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

***与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民初56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胡佳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0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6234601F。

法定代表人:邓平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新颜,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本诉、反诉):潘明富,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明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31日,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黄梦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0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8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298.0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梦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