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4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全。
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园园。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阳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8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以(2019)川0703执保1241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刘泽全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房屋以及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川A×××××、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现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已按照(2019)川0703民初582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刘泽全(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79××××××××)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正和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川A×××××、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