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6273号
申请执行人: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1337524Y。
法定代表人:田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小洁,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湾地区居民,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桃园县,台湾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津01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轮查询。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6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庆
审判员  冯志雄
审判员  于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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