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大伟,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鑫,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001。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洁,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国因与被上诉人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云涛
审判员 廖伟荣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