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238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1337524Y。
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洁,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90万元及利息103550元(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能为原告联系工程施工为由收取原告施工保证金90万元。2018年1月5日,原告以银行汇款方式将9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内,但被告至今也未给原告联系成任何园林绿化工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施工保证金,被告以曾经介绍云南莱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项目5号路新增及附属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为由拒绝返还施工保证金(未让原告施工),故原告起诉。
被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12月28日中标。被告作为中标联合体的成员之一,可以对中标工程予以发包;其二、原告提交的收据中载明,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向原告收取了90万施工保证金,施工保证金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且收取施工保证金时间与被告中标工程时间相近。被告因向原告发包工程,而向原告收取施工保证金,存在合理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另外,案外人田生国与原告同时向被告交纳保证金,进行该工程施工承包,涉及案外人田生国的(2019)津0103民初16399号案件已裁定移送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