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787号
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宏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1140。
法定代表人:岳丽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宏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京0111民初14787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中宏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玉泉营支行账户1 310 000元(账号×××)。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中宏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玉泉营支行账号为×××内存款1
310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