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8947号
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磊
书记员 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