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29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青海万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及实际经营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东一路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55427。
法定代表人:吴涵,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万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淑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虹
书记员 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