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613民初8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15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