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595号
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75号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24942727。
法定代表人:蔡新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6560186C。
法定代表人:张侠。
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原告苏州翰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