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6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侠,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双岛路369-3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创奇电子有限公司、郑金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振兴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银行存款130000元、在中国银行威海商贸城支行银行存款130000元、在威海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3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振兴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3、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威海商贸城支行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4、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在威海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