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青岛创奇电子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河路252号天和工业园16栋。
被执行人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高区火炬路22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创奇电子有限公司、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毕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