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85号
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6号二期厂房四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驰纬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