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柒零众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808号 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柒零众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柒零众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柒零众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柒零众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