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632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园,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响,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722.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4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技术支持,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20元、岗位技能工资1648元、绩效工资400元、话费补助100元、交通补助200元、房补200元。2021年8月10日应发放7月工资,但被告一直拖延至2021年9月3日,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0067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不存在经常拖欠工资的情况,2021年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已向职工代表表明2021年7月、8月工资将在9月发放,对于有困难的员工,是允许向公司申请及时发放的,但原告并未申请也未说明生活困难的情况。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4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技术支持,月工资4868元;202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1年9月7日,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2年1月12日,仲裁委做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006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9月3日解除,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顺丰快递电子存根(载明收件地点为北京市**能创投集团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收件人为陈玉霞),被告述称未收到上述通知,陈玉霞无权代表公司接收相关文件,也未将该文件转交给相关负责人。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7日因原告持续旷工而解除。经核实,陈玉霞为被告人力行政专员,被告未在原告不再出勤后向原告发送返岗通知。
同时,被告认可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且2021年7月工资于2021年9月3日发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与职工代表协商迟发2021年7月工资且生活困难员工可以申请按时支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被告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未收到原告寄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陈玉霞(收件人)无权接收、转交相关材料,经核实陈玉霞为被告人力行政专员,理应负责员工入职、离职等工作,原告将解除通知寄至陈玉霞,并无不妥,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以此为由离职,符合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核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子群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