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993号
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怀安县南山经济开发区中瑞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点市北戴河区赤土山村3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热力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2022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