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怀安县南山经济开发区中瑞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赤土山村39-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复议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冀0731财保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复议称,1、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对二申请人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被申请人无论是与***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还是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均与二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无权冻结二申请人合法财产。2、被申请人错误保全二申请人财产。本案被申请人申请冻结(2021)冀0731执850号案件裁定扣划的***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90万元,但本案应明确,被申请人保全的该笔执行款项所有人为二申请人,并非***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笔执行款已划拨至涿鹿县人民法院账户,即将向二申请人进行交付。故二申请人申请涿鹿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得执行款为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无权冻结该笔执行款,人民法院应予撤销(2021)冀0731财保31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2020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合作协议》,能够证实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及*****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依据(2021)冀0731执850号执行裁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99664元划拨至本院账户,该笔执行款属于申请执行人***及*****热力有限公司的财产。故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款中的9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热力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冀0731财保31号民事裁定对(2021)冀0731执850号执行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