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上诉人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新民劳动争议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终字第00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华丰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长治市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民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