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23民初551号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华丰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任进魁。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以与被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9.9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