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05民初830号 原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进魁,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华丰北路11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稽**,职务:村委主任。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 原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浒庄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7426.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北浒庄村的围墙、门房及地面的排水沟工程,工期为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了施工,但因原、被告对工程造价及结算发生争议,被告委托了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结算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金额为507426.59元,针对该结算,双方均无异议。但被告仍以村里换届为由拖延支付。2018年2月,被告支付6万元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履行。现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浒庄村委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16年5月8日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工程名称、地点、工期、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等情况; 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治恒信结审[2018]第0111号审核报告,欲证明北浒庄村委委托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围墙、门房及地面排水沟工程的投资结算进行了审核,送审金额为750549.18元,审核金额507426.59元。 被告北浒庄村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通过审理,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6年5月8日,原、被告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北浒庄村的围墙、门房及地面的排水沟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及结算发生争议,被告委托了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最终审核金额为507426.59元,双方对该结算金额均无异议。2018年2月,被告支付了工程款6万元,剩余工程款拖延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及结算发生争议,但被告委托了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审核,审核金额为507426.59元,被告也已支付工程款6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欠款447426.5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浒庄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47426.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06元,由被告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北浒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