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泰宏达电梯有限公司

平凉市泰宏达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802民初4374号
原告:平凉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临泾路泾水嘉苑2#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男,该公司拓展部经理。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6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缺席)。        
原告平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公司)诉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雅物业公司)、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远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服务费2.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被告将鸿远大厦电(扶)梯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委托给原告,由原告实施维护和急修,服务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维护载人和载货电梯共8台,年维护服务费共计4.2万元,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2.94万元,合同到期后支付1.26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未付款部分的每天2%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与鸿远大厦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致使原、被告之间的《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已于2019年8月1日终止合同,被告下欠原告的服务费至今未付。        
被告兰雅物业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属实。2018年9月30日,答辩人与被告鸿远建设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进入鸿远大厦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案涉电梯还处于质保期,故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对电梯维保合同的签署进行约定。2019年1月,被告鸿远建设公司口头通知答辩人,电梯已过质保期,让答辩人代为签署电梯维保合同,后期再对维保费用做出约定,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合同。2019年7月,鸿远建设公司就鸿远大厦的物业管理对外招标,答辩人没有中标,便于2019年7月底撤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并将鸿远大厦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移交。2018年10月1日至今,鸿远大厦电梯的实际使用人一直是被告鸿远建设公司,故本案应由被告鸿远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鸿远建设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被告兰雅物业公司与被告鸿远建设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鸿远建设公司将平凉市鸿远大厦(建筑面积3.5万㎡)的物业服务委托给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费1.5元/㎡,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人防设施设备、电梯、地下停车场升降梯……。2019年1月8日,原告平凉***公司与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被告兰雅物业公司将鸿远大厦电梯设备委托原告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合同期限1年,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合同总价款42000元,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原告向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提供发票,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支付原告29400元,合同到期后且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兰雅物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12600元,若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其按未付款部分按每天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开始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2019年7月24日,甘肃熙雅源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平凉市鸿远大厦物业服务项目,2019年7月30日,原告撤离鸿远大厦,并向甘肃熙雅源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了设施、设备。2019年8月1日,原告与甘肃熙雅源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庭审中,原告平凉***公司要求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支付7个月的维保费24500元,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原告平凉***公司提交的《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电梯保养记录单、电梯日常维保报告,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委托合同、中标公告、电梯使用表、设施设备交接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公司与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为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零24天,按合同总价款42000元计算,被告兰雅物业公司共欠付原告电梯维保服务23761.64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护服务费2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23761.64元;原告平凉***公司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兰雅物业公司与被告鸿远建设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范围包含电梯,且与原告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是被告兰雅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诉请的服务费应由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承担,故对被告兰雅物业公司提出应由被告鸿远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护费23761.64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平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2元,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有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记员    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