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108号
原告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元,全额退回原告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祁晓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 记 员 李 帅